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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說法|隆昌市法院:巧用“居住權”,化解房屋紛爭
    來 源:i內江 記 者:內江日報全媒體記者 高波 通訊員 余波 編 輯:郭麗娜 發布時間:2023-03-16 17: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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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了,房子過戶給孩子,自己還能保留居住的權力嗎?近日,隆昌市法院胡家法庭巧用民法典有關居住權的相關規定,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梁某甲原系夫妻,于2002年4月生育兒子梁某乙,雙方于2021年8月協議離婚。約定婚后共同所有的位于隆昌市金鵝鎮大北街的一套住房歸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棄,另一套位于隆昌市古湖街道隆華路的住房及車位歸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棄。男女雙方離婚后,各自名下的房產不可私自變賣,若雙方要再婚,自己名下的房產須過戶給兒子。原、被告離婚后,未到不動產登記機關對雙方共有的房產進行變更登記。被告梁某甲于2022年再婚,2023年1月生育一女,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梁某甲協商房產過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所有的住房過戶給兒子梁某乙。

    被告梁某甲居住的房產系其唯一房產,且剛組建家庭,婚生女才滿月。如果將房產判決給梁某乙,容易激化矛盾。如何打破僵局?民法典的新增亮點——“居住權”打開了法官的思維。經過與當事人耐心的釋法析理,促使其認識到親情的可貴,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位于隆昌市金鵝鎮大北街的住房歸第三人梁某乙所有,原告馮某某、被告梁某甲委托第三人梁某乙自行辦理該房過戶手續。梁某甲對該住房自2023年3月起至其放棄權利或者其去世為止享有該住房的居住權。梁某乙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同時和被告梁某甲一起辦理該房屋居住權登記。

    法官說法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法定用益物權,是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br/>

    居住權具有物權法的效力,經過登記后具有對抗性,能夠對抗第三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所有權人出賣房屋,居住權人的居住權也可對抗新的受讓人。居住權為解決婚姻、繼承等家庭內部糾紛提供了全新的解決思路,依法保障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讓群眾“居者有其屋”,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提醒,設立居住權需要注意:設立居住權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設立居住權需要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只有辦理了登記手續,才具有物權變動效力;原則上,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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