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與溫某于2020年12月建立戀愛關系,2021年7月,朱某與溫某分手。戀愛期間,朱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向溫某轉賬60余次,每次轉賬金額100元至13000元不等,此外,朱某還根據被告的安排,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案外人轉款5萬元,共計14萬余元。終止戀愛關系后,朱某要求溫某返還上述款項。多次催收未果后,朱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將溫某訴至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溫某辯稱,案涉轉款系原被告在戀愛期間發生的資金往來,認為轉款系贈與行為,僅憑轉賬記錄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雙方轉賬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贈與行為?原被告雙方的轉賬雖發生在戀愛期間,但結合轉款時間頻繁,次數多,金額大的具體情況,較大金額的轉款明顯不屬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雙方在分手后,溫某明確表示欠朱某的錢,并承諾支付,且雙方均承認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債務關系。因此,朱某、溫某之間的較大金額轉款屬于借貸關系,但小額的轉款用于共同生活開支,不屬于借款。因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數字轉賬、發微信紅包,且數額不是很大,按生活經驗,應推知為表示祝?;虮磉_愛意,屬基于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故對666元的轉賬不予支持返還,對向案外人轉款50,000元,被告也認可支付原告,應屬被告的借款,綜上所述,東興區人民法院認定借款金額為113,090元。溫某未能舉證證明案涉款項性質為贈予,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宣判后,溫某不服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情侶因在戀愛期間金錢往來比較頻繁,但分手后卻因金錢問題起訴至法院的案件逐漸增多,處理此類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在認定法律關系時,需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探尋雙方之間有無建立民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實踐中,原告往往會出示轉賬記錄、微信紅包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已向被告出借借款,但考慮到此類案件中原、被告曾系戀愛關系,如明確有借條、借據等證據佐證借貸關系的,可對原告主張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轉賬記錄無備注或附言的應視不同情況區分處理:一是對于666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定意義的轉款或在情人節、紀念日等特殊節日所轉款項一般認定為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的贈與,請求返還借款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二是餐飲、游玩、出行、購置衣物、房屋租金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性支出,金額較小的,可認定為維系雙方關系的必要支出,請求返還借款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三是雙方為結婚創造條件而贈送的大額財物,例如彩禮、房屋、車輛等,屬附條件的贈與。后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